| 組織架構
| 組織章程
86.10.05 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會議通過
86.06.26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8684301號函准同意備查
105.01.20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50000468號函准同意備查
105.06.17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50044416號函准同意備查
109.11.20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90298026號函准同意備查
86.06.26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8684301號函准同意備查
105.01.20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50000468號函准同意備查
105.06.17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50044416號函准同意備查
109.11.20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90298026號函准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創業育成協會(以下簡稱本會)(Chinese Business Incubation Association, CBIA)。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本會以促進育成中心的經營成效,促進育成中心間的經營管理、經驗交流為宗旨。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集分支機構之地址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育成中心之業務發展和經驗交流。
二、協助育成中心進駐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行銷、人事、組織、財務、金融、法律等相關活動。 三、舉辦育成中心經營管理及相關之技術訓練。 四、接受委託、從事研究並解答育成中心經營管理及進駐企業相關之問題。 五、出版會誌、期刊,發行有關育成中心經營管理及進駐企業有關之各項圖書與電子出版務。 六、與國內、外相關機構、學術團體、工商業界聯繫,促進經驗交流。 七、提供智庫的功能協助政府部門制訂育成相關政策,並積極扮演政府部門與各育成中心的橋樑。 八、從事其他有助於達成以上任務為宗旨之活動。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關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 永久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 五、 永久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 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後補理、監事得列席理、監事會議。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監督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表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間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一、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祕書長若干人,囊助秘書長執行會務,其它工作人 員若干人,視業務需要得增減之。 二、秘書長、副祕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檢具學經歷證件,送請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關機 關備查。 三、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關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經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本會取得法人之身分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監事會議外,應於七日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會員(會員代表)經本會通知繳款後,逾期一年以上未繳款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停權滿一年者,喪失會員資格。 會員提出退會申請,得經理事會決議後生效。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繳納月費為基準,每年繳交乙 次。永久個人會員一次繳交壹萬元;永久團體會員一次繳交肆萬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本會會計年度以新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結算表、現金出納、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需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請主管機關。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規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關機關核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六年十月五日第一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台(86)內社字第8684301號函准予備查。 |